溝蓋落差害摔 中壢公所判賠23萬元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中壢區吉林路一二三巷口轉角一處水溝蓋,與路面高低落差過大,七十八歲陳姓老婦去年騎自行車經過,因此重心不穩摔車造成骨折開刀,陳婦事後向桃園地院訴請國家賠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中壢區公所未能填平落差造成「風險」,判決應賠償婦人廿三萬三九七四元;對此,公所工務課回應,尊重判決結果,是否上訴仍須與律師商討。
單車婦手臂骨折開刀
判決指出,陳姓老婦於去年一月廿七日上午八點多騎自行車行經該處巷口,當時路口有車子正要左轉,路旁停著另輛轎車,陳婦坐在自行車上以腳划地面方式從兩車間穿過,結果踩到凹陷於路面的水溝蓋造成重心不穩摔車,左手上手臂因此骨折,送醫開刀縫了十多針,休養數月才恢復。
老婦人認為,水溝蓋高低落差大是害她摔車主因,認為位於巷口的內壢紫竹林觀音寺曾自行將寺前空地鋪設柏油,路面因此高過巷口的水溝蓋、形成高低落差,公所也未依法養護,讓水溝蓋高低落差持續存在,因此向公所、觀音寺提出連帶國賠卅萬元告訴。
公所主張事發處非道路
公所主張,水溝蓋位於道路紅線外的空地,並非供公眾通行,水溝蓋與路面雖存有落差,難認與老婦人受傷有直接因果關係;觀音寺則主張,該處是公有道路,水溝蓋、寺前柏油路面,並非寺方管轄及鋪設的,觀音寺與這起事故無關,且水溝蓋高低落差已存在多年,陳婦過去通行都未受傷,也無其他路人因此受傷過。
法官指公所未養護有錯
法官認為,水溝蓋的管轄單位為中壢區公所,案發時水溝蓋與周邊道路確實存有高低落差,且監視器畫面顯示,陳婦當時一腳踩在水溝蓋,就出現重心不穩情況,摔車與此高低落差確實有因果關係,倘若公所能按時養護填平就能防止危險,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寺前柏油到底是誰鋪設,陳婦的說詞只是推測並無實證,難認觀音寺須負連帶責任。
事發後高低落差已填平
桃園地院認為,中壢區公所未能填平落差造成風險,確有責任,陳婦經常到觀音寺參拜,早知該處水溝蓋高低落差大,通過時應更加小心、採取預防措施,例如以牽車緩步通過,須負廿%的責任,因此判決公所須賠償廿三萬餘元;該處水溝蓋高低落差在事發後已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