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免費車格遭佔用展售 中古車商做無本生意
2019/03/26 06:0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北屯區郊區的免收費停車格長期被中古車商佔用,有民眾向警方投訴痛批說,宛如中古車展售場,車商根本是做無本生意;警方表示,原本就會針對違規汽車買賣業者開單舉發並拖吊移置保管,在停車格賣中古車最高可罰四千八百元,中古車沒有懸掛車牌停在路邊最高更可罰到一萬零八百元,發現違規立即開罰,絕不寬貸。
民眾怨免費車格 長期遭佔用
民眾投訴說,北屯區旱溪東路二段路邊的免收費停車格長期被車商佔用,宛如中古車展售場,就算該處一般民眾停車需求少,也不能給業者佔用,車商根本是做無本生意;此外,太原路三段也有類似情形,車商或私人將待售中古車拔掉車牌後停在路邊甚至紅線違停,連公車站牌周邊也不放過。
警方:未掛車牌佔用逾15天拖吊
警方表示,免費停車格不得隨意佔用,若有未懸掛車牌的車輛佔用停車格逾十五天,勸導後可以拖吊移置,若在停車格內有販售中古車等商業行為,民眾發現都可以檢舉由警方開罰,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停車格內賣車 開罰並移置保管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二千八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處汽車所有人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轄區第五分局表示,針對有牌待售車輛依上述條例開單告發並拖吊移置,無牌或無效車牌(待售)車輛則開立扣車單會同交通大隊拖吊移置處理,經統計月初至昨日止共取締告發、拖吊移置十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