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精進防範兒虐的政府作為

張家銨

兒童屬於弱勢群體,尤其在少子化的社會,維護其生存與發展是絕對必要;然而,國內的兒虐案件絲毫沒有減少。

兒童屬於弱勢群體,尤其在少子化的社會,維護其生存與發展是絕對必要。(來自網路)

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即以兒童為權利主體來建制保障架構,臺灣亦於2014年通過及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藉以保障兒童受教權、健康權、發展權不受一切形式之暴力所侵害,並且政府被賦予保障兒童權利之合法性地位;當家庭對於兒童照護違背其權利,政府即有權責來替代兒童聲張其權利,並負起提供兒童健全成長環境之責任。

必然地,要有完善的服務網絡,才能有效地防範兒童權益遭受侵害。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各級政府在社政單位主責下,結合衛生、教育、勞工、建設、工務、消防、警政、交通、戶政及財政等各機關,希望共同為兒童保護盡其心力。然而,兒童保護事務在性質上被歸屬社會福利,民選首長會依其政治考量來決定福利實施之順序,以致於此事務在縣市之間的作法有所差異,尤其在所需的人力與資源的配置上;也因此,可見公部門在遭遇兒虐問題時的反應延遲,不論是在預防、通報或是各單位的支援過程。

當發生兒虐個案時,社工人力不足的問題是經常被提出;囿於地方財政,社政部門也無法因應實務需要來增聘人力。除了人力與經費問題以外,相關工作者亦須面對莫大社會壓力,尤其兒虐案件極易受到大眾關注,無論服務有無缺失皆要面對媒體與民意之監督。

針對會發生兒虐的高風險家庭,相關單位早已擬定關懷輔導計畫。然而,對於高風險家庭的通報則以教育單位居多,學校對於學生家庭所能提供之協助卻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審視兒虐或家庭暴力等問題,在在與家庭所面臨的經濟困境或結構性變化有關,相關的關懷輔導計畫顯然沒有達到以社會互助來行保護兒童之目的,例如勞政單位就鮮少在此揮發協助角色。此外,在通報過程中,行動者與社政單位在資訊的接收與確認上可能因為判定標準的不同,耗損時間而無法達到即時反應之功效。另一方面,支援體系在受虐案件發生後亦可能對其擔任角色之認定有所衝突,例如社工期待警方先做好暴力控制,警方則認為社工應主導局面。雖然,定期地進行跨部門聯繫會報,但此類會報經常是應出席者並未出席,因而在橫向溝通上產生阻礙。

對於高風險家庭的關懷,民政體系的村里單位亦應揮發「里仁為美」的功能;事實上,在針對高風險家庭的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中即已將村里鄰長、幹事、公寓大廈管理員列為相關行動者。不過,村里社區對於兒童照護的功能尚須加強,對於兒童保護的觀念、措施與作為方面要加強宣導外,亦可發展社區課後輔導或陪伴等功能,透過社區志工、學校愛心媽媽等夥伴角色來共同建構社區照護系統,相信能夠減輕社工負擔,亦能直接地幫助須要照顧的兒童與其家庭。另一方面,於若干公共場所或私人領域,在法律許可下,以監錄系統來預防兒虐之發生是有其必要。在建構智慧城市的時代,相關單位也應思考將各自的資訊系統加以串接,例如將社政、衛政、民政、教育等資料進行相互勾稽,進行異常比對,亦可協助判斷兒少保護網絡是否有所缺失。

對於兒童權益之保護,眾人有責。除了立法以及力求人力與經費到位以外,公部門要打破本位主義,建構各專業之間的合作模式將會是兒童保護工作的重點。

(臺中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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