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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王隆昌案】當污點證人隨便咬人還有人信,誰還能在司法叢林中存活?

理論上來說,我國司法體制並不反對使用共同被告的自白作為認定其他被告是否有罪的證據,但是在使用這樣的自白時必須格外小心,除了應該要將被告轉換成「證人」身份進行交互詰問以外,若要以共同被告的自白當成有罪的證據,還必須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才行。

前北科大教授王隆昌2008年被指控涉及南港展覽館弊案,遭判刑7年8個月,入監3年半之後假釋出獄,不過王隆昌教授否認收賄,不斷喊冤!(資料照)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前北科大教授王隆昌在2008年被指控涉及南港展覽館弊案,遭判決7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入監3年後假釋出獄。民間司改會於近期召開記者會,指出法院判決中證人證詞前後矛盾但法官仍採信等等問題。

本案發生什麼事?

本案件起源於備受矚目的「南港展覽館案」,當時任教於臺北科技大學的王隆昌教授受邀擔任南港展覽館案的評審。之後弊案爆發,經特偵組調查後,檢察官起訴了吳淑珍及數位當時的評審委員、及力拓公司的人員等,而王隆昌就在其中。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記載,法院認為力拓公司在評審前就事先知道了評審委員的名單,並對每位評審委員行賄,以獲得最後的得標結果。而法院認定王隆昌在本案中確實有收受力拓的賄款,並判決有期徒刑7年8定讞,在執行了3年後假釋出獄。

本案出現什麼樣的問題?–充滿問題的「污點證人」!

雖然這個案件說起來很簡單,但其實其中存在著一個很大的問題:「污點證人」、及「證據」。

本案中的「人證」僅有共同被告黃維安的自白,也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污點證人」。

理論上來說,我國司法體制並不反對使用共同被告的自白作為認定其他被告是否有罪的證據,但是在使用這樣的自白時必須格外小心,除了應該要將被告轉換成「證人」身份進行交互詰問以外,若要以共同被告的自白當成有罪的證據,還必須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才行。

但從本案的判決書的內容,不僅沒有看到檢察官舉證證明任何的資金流向,提出的發票等間接證據,也並不足以作為王隆昌有罪的證據。

除此之外,黃維安在本案中雖然自白自己負責行賄王隆昌,並被檢察官作為證明王隆昌有罪的人證,但證詞中卻存在許多問題。根據民間司改會的新聞稿、及法院的判決書綜合觀察有以下疑點:

1.就黃維安是否認識王隆昌的問題,法院接受黃維安的自白內容,認為黃維安稱曾上過王隆昌的課程、及曾在研討會上看過王隆昌的證言屬實;但司改會則指出王隆昌根本沒有教授該堂課、其他課程、研討會的參加名單中也沒有看到黃維安的名字。

2.就行賄的過程,黃維安的證詞就出現許多的版本;從判決書中也可以看到黃維安並沒有辦法指出確實的行賄地點、時間,而是在檢察官提示相關證據後才說有印象。但就算是如此不確定的證詞,法院不僅採納了黃維安的證詞,根據司改會的新聞稿,法院甚至還做出和證詞不同的認定。

3.根據司改會的新聞稿,進行偵察時雖然有扣到黃維安的手機及PDA,但因黃維安忘記密碼、資料刪除等理由而並未採證,檢察官、法院也沒有調查相關通聯紀錄。這件事雖然曾經過監察院糾正,表示應該可以試圖還原檔案,但法務部表示沒有必要。

4.在判決書中,黃維安指出因為王隆昌有出國計畫,所以多補貼了200萬元的旅費損失,但根據司改會的說法,王隆昌表示當時接到評委的邀請就沒有出國計畫,那段期間有出國計畫的是家人。

為人所詬病的污點證人制度到現在還存在

看過上面的例子,相信大家對於污點證人的制度會抱持著疑問,但就算到了現在,污點證人的問題仍一直不斷發生。

除了《貪污治罪條例》中,被告可以透過咬出其他共犯來獲得對自己較為有利的判決以外;最常見的污點證人,就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被告可以透過「供出上游」來取得緩刑、較低刑期等有利判決的規定。

雖然這樣的規定,是希望讓被告自己供出其他共犯,而將犯罪結構一網打盡;但也衍生出了污點證人隨便亂咬一個人出來頂罪;而又由於污點證人必須「自白犯罪」,導致法院、檢察官常常會過於信任污點證人的自白的問題。這些狀況在法操的《江元慶專欄》中,江元慶老師就點出了許多這類的案子。

因為這樣制度的存在,目前已經出現許多被司法制度、被污點證人所害的「倒霉鬼」。《法操》認為,未來應該要取消污點證人的制度;或者保留制度並要求檢察官提出強而有力的補強證據,否則僅以污點證人的證詞加上微薄的補強證據就陷人於罪、傷害無辜之人的名譽、家庭、人生,怎麼是一個自稱擁有進步司法體制的國家該有的表現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王隆昌案】當污點證人隨便咬人還有人信,誰還能在司法叢林中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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