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限時批》亂爆卦?!恐踩到法律紅線!

嚴正法

台南選情劇烈,人盡皆知。但因涉及未經查證的「假新聞」,不斷流傳,以訛傳訛,已引起政府相關單位抗議和多位立委不滿;而此顯然踩到「社會秩序維護法」與「選罷法」(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紅線!政府相關部門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必須依法執法,嚴正向社會公眾交代!

據自由時報報導,中天《大政治大爆卦》內容挨轟假新聞,該節目日前談台南文旦,下標「柚農陳大哥:文旦丟在水庫超過200萬噸」,經濟部打臉,強調麻豆文旦正在開花,哪來的果實?台南市麻豆區農會總幹事孫慈敏怒批,完全沒這回事,放話的該農民根本不是麻豆的農民,是來自下營的農民,竟對麻豆說三道四,且若真有「200萬斤文旦」丟到溪裡,河水早就暴漲(此係指陳姓柚農坦承,講「二百萬噸文旦倒入曾文水庫」,純是一時口誤,又修改「二百萬台斤倒入曾文溪」,但並未正式公開「更正」)。

「知」的權利,是媒體須提供正確、真相 ,並經查證的「真實」之「知的權利」。(資料照)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亦說沒人看到水裡有文旦,農糧署更表示,該名柚農栽培的文旦全賣光,已函請中天要求20天內改正,否則要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云云。

此外,立委林俊憲截圖,像200多萬噸柚子倒水庫,即是一種這種傷害農民的事,批節目鼓吹恐懼,引爆多位民進黨立委直指是假新聞,對此中天尚未正式回應。而「噸」、「斤」雖一字之差,實差之千里,這樣的白底黑字,是錯不了,怪就怪在嘴太快,卻忘了言論(新聞)自由,還有社會責任和法律規範在!

台南市長黃偉哲昨日在媒體強調:「選舉要努力,但請不要傷害農業,別讓政治操作破壞麻豆文旦行情。」他表示,若以移花接木或扭曲事實散布傷害農民的不實謠言,絕對要「嚴厲譴責」,將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依法究責。而這名陳姓柚農講文旦言論太過頭了,去年他就在講「二百萬噸丟水庫」,有柚農制止他不要誇大其詞,沒想到在3月8日謝龍介引薦通路商買麻豆文旦時又講,且被電視台播出引起風波。

同時,南市農業局亦澄清,去年麻豆清泉合作社向部分農民收購文旦後,因該批次文旦屬採收後期,且因連日陰雨品質較差,導致售價不好,有些因囤積腐敗而被丟棄,但數量不多,僅屬該合作社個案情形。並強調,將加強對果農輔導管道,有問題可直接向農政單位反映,避免被有心人不實誤導,造成社會傷害。

其實,「假新聞」肆虐至今,及若干媒體偏頗報導產生的諸多亂象,一直都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在,只是政府「無能」,未能嚴正依法執法,致造成社會和政局不安!若置現有「正當公權力」和「立法法令」不用,卻瞻前顧後,缺乏擔當,執政當局光會喊「凍未條」也是沒用的!孰令致之?曷克臻此?已是不言而喻矣。

事實上,目前在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其刑事責任部分,就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亦有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罪等等。 另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主動捏造或散播不實謠言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者,可能受拘留或罰鍰處罰,除非能證明並未故意捏造或散播,且對資訊查證已盡一般人之注意義務時,方可能免於受罰。

至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更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目前有關廣電媒體製播新聞事實查證部分,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此立法理由係為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先行,電視臺設立之自律規範機制應為事實查證,並可藉此責成電視臺自我檢視其製播內容之妥適與否。

當然,最嚴重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即: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部分,只要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避免惡性競爭,選罷法第104條中訂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凡是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論以刑事責任 嚴格說來,未經「查證」或「造假」的,都不是「新聞」,泰半是為達到某種目的之一種混淆視聽手段,形同真偽難辨的「謠言」,就容易以訛傳訛。何況謠言無法止於智者,且智者又不多;故必須依現有法令規範處理,否則必然危害社會安定秩序及公眾利益。

而所謂「知」的權利,是媒體須提供正確、真相 ,並經查證的「真實」之「知的權利」。並非准許利用「假知、偽知、謠言」等,意圖作不利國家、社會安全的資訊傳播,以「誤導」民眾,甚至「玩法」、「違法」,肇致媒體喪失公信力,自須依法匡導,才能維護民主自由多元社會的安全、安定和安和樂利!

目前世界先進民主國家如歐美英等,莫不針對境內外的媒體及網路傳播等,訂定嚴格的法令執行(可查GOOGLE),其理由就在維護社會安定秩序和國家安全,以及公眾「真實」的「知」的權益!值得吾人正視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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