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白玫瑰、陽光與量刑

◎ 郭豫珍

台灣女人連線十三日於貴刊「白玫瑰仍未照到陽光」一文,指陳檢視性侵量刑,發現刑期越減越低,並常以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刑。當初建立的「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成為法官依循往例減輕其刑的參考依據。這裡就反映了兩個問題,其一、為何法官會傾向輕判?其二、量刑資訊系統的功能與侷限何在?司改國是會議究竟是否及如何正確看待這個問題?有無積極提出療癒處方?或亂投藥石而反讓病情更形惡化?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倘宣告法定最低度的刑期仍嫌過重,這才能適用。至於被告「素行端正、已和解、犯後態度良好、道歉」等,只能於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不得據此做為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的理由。這是刑法的基本常識,每一位法官都了然於胸;而刑當其罪、妥適量刑,也是審判者都能理解的刑罰政策。量刑過低已常招致非議,為何還要一再援引第五十九條給予寬減?

這絕不是如女人連線說的,是法官性別意識的問題。因為從量刑資訊系統顯示,量刑偏輕並非性侵案獨特的問題,而是普遍性的司法現象。既非關性別意識,難道是法官多如垂眉菩薩、宅心仁厚?還是司法體系可能存在某種隱形力量,始終如幽靈般地操控、左右法官的量刑心理?到底甚麼是激化法官輕判的催化劑?相關的實證分析,司改會議是否給予必要的關注?有哪一組的討論,碰觸到這個司法動輒被批評「恐龍」的根源、也最受詬病的核心?

司法院因二○一○年「白玫瑰運動」,開始積極建置「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現在卻被女人連線批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成為法官輕判的參考依據。實務是否如此?因尚無實證,未便置論。

筆者長期從事量刑研究,當初跨國比較研究美、英、澳……諸國量刑制度,針對國內體制及實務需要,提出量刑資訊系統的發想與建議,其始意一方面在求減少量刑歧異,達到司法公平的體系正義,另一方面就是要呈現法官量刑的實然,提供實務界的反思、檢討及做為制度改革的基礎資料。

社會科學實證統計,本來就是實然面的分析,而非應然面的規範。量刑實務既普遍呈現出偏低的現象,統計結果自然是偏輕的數據。因此,本系統在現階段,即使廣為運用,充其量也只能做到減少量刑歧異。惟有各界能正視問題,進一步以此為基礎,透過一定機制,歸整出應然的量刑基準,賦予一定的規範效力,才能發揮功能,做到妥適量刑,真正實現司法正義。

(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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