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當然應嚴格審查 披著「和平」外衣的「統一」文件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陸委會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草案,擬建立締結兩岸政治協議監督機制,不僅使立法權高度介入協商及締結過程,須經公投程序確認之設計,更將相關監督密度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相比擬。國內「和平文件」倡議者,無不大肆批評,認為此舉扼殺兩岸「和平」之空間,且該機制與「憲法」規定條約締結程序有違背之虞。對此等意見,容有商榷:首先,中國只會共同發表或締結「和平統一」文件,「和平」與「統一」兩者密不可分。其次,考量到我國國家屬性,及中國對「和平」之定義,任何政治協議都將影響我國憲政秩序,其重要性猶如修憲,高門檻監督機制有其正當性。

就和平文件而言,二○一九年一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四十週年紀念會」,就台灣問題設下基本原則。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下,提出「習五條」,檢視其內容,「和平」一共出現七次,共有六次所指為「和平統一」,唯一沒有連結「統一」者僅一次,然卻用以解釋「豐富和平統一實踐」內涵。對中國而言,對台和平就是對台和平統一,毫無模糊空間。在此種狀況下,任何台灣政治領袖或機構,與中國締結任何和平文件,其前提是倡議與接受中國和平統一立場。換言之,在台倡議和平文件者,縱絕口不提「統一」兩字,然事實卻是中國僅會於和平統一前提下,與台灣代表共同發表「和平宣言」或締結「和平文件」。任何台灣代表一旦與中國共同發表這類宣言或締結此種文件,無庸贅言,就是告訴全世界台灣即將與中國「和平『統一』」。

或謂二○一八年南北韓發表《平壤共同宣言》豈非屬於和平文件,亦未見南韓或北韓自此消滅。就此而言,南韓與北韓間關係,本質上無法與台灣及中國關係相比擬。最顯而易見之差異在於:南北韓雙方均為聯合國會員國,兩國享有的國際法制保障,此與台灣和中國關係南轅北轍。南北韓間締結或發表之文件,都可從兩個聯合國會員間之互動解讀;相反地,缺乏聯合國會員地位的台灣,做成任何可能被解讀為自認屬於中國一部分之行為,都會對自身國家屬性造成難以回復的破壞。

不可否認,與中國和平統一並非不可追求的目標。從國際法規則而言,涉及一國領土主權變更或國家屬性之滅失,最大的共識為:除不應是他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所造成結果外,若具備民主正當性,亦是能否取得合法效力之重要因素。二○一四年克里米亞領土爭端顯示,即便國際強權俄羅斯,同樣須援引克里米亞公投結果,作為其合法取得領土主權之論述基礎。

基於上述認知,檢視陸委會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草案,確有其正當性。釋字三二九號解釋已明確指明,兩岸間之協議並非「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所稱之國際協定,自不應將一般國際條約與兩岸協議相比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確指出兩岸事務由法律定之,即係考量到兩岸間關係有其特殊性,畢竟全世界只有中國宣稱要兼併我國。因此,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協議制定門檻高於一般國際條約,絕非憲法所不許。

固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第八項草案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看似將和平「統一」逕行排除,但縱使此項規定通過,其地位仍僅是法律,若未來台灣具有更高度與中國統一之共識,則依一般修法程序修改此條款即可,並非無轉圜餘地。

無人反對和平,且在人民自決前提下,亦不該當然排除「統一」,但當中國將統一作為和平之前提,而統一將消滅現有中華民國體制,抹除台灣的獨立屬性,則對此種對外宣示中國主權的「和平統一文件」,就其審查標準,寧可嚴之又嚴,受最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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