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志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省思和重建

林志潔/交大科法學院教授、司改國是委員

因發現本人之前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瞭解有所誤認,故有說明之必要。上月因有主張武力攻台、統一台灣的中國講者,應台灣的某社團邀請來台演講,有記者詢問我關於言論自由的問題,我答曰:台灣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加以台灣曾有威權歷史,白色恐怖造成的傷害尚未彌平,對言論的限制必須非常謹慎。然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如果台灣的人民,與中國的人民、法人、團體有涉及政治性內容的合作行為,需要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因此如果一個武統人士應邀來台演講而未經申請和許可,當然是違法行為,與言論自由無涉。

我毫無懸念認為台灣有社團辦座談,邀請中國人士來宣揚武力攻台,當然屬於33-1的涉及政治的合作行為。

昨日赫然得知,原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三十三條之一的「合作行為」,因為早期的函釋,被作了非常限縮解釋,舉凡合作座談、演講、宣傳,均不算是「合作行為」,只有正式簽署合作合約,才算是合作行為。驚嚇之餘,認為必須發文表達:如此的函釋結果,不但自廢武功,使得情資蒐集有困難(如此解釋下,台灣人民邀請武統人士來演講武力犯台的正當性都無須來申報,政府豈非後知後覺),更使得33-1與5-1的要件混淆重疊。5-1條規定台灣人民未經授權,不得與中國的政府、機關、團體簽署協議,違反者為刑事犯罪,而33-1之違反不過為行政罰,把33-1的要件做成等同5-1的嚴格限縮解釋,實在有違當初立法的意旨。建議政府應重新思考33-1的解釋和應用,否則未來類似的事件只會越來越多,卻可能都是「合法行為」,無法可罰。

再次重申,國人的言論自由當然應該保障,國人如果有任何主張與中國統一的思想言論,沒有行動武力,不符合國家安全法、外患內亂罪等要件,本來就是合法的。但是,這與和敵對勢力的合作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何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的重點,並非是指邀請中國人士來台講武統就要處罰,而是「邀請來演講未經申請許可」需要處罰。換言之,本條的目的是希望我國政府能掌握敵對勢力的活動和資訊,以制敵機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不斷宣稱武力統一的情況下,實有重新檢討全盤整理的必要,包括借名給中資以繞道審查的人頭罪訂立、與甫修正之外患罪競合等問題,應該儘速修改過時的法令與函釋,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才能及早掌握,有效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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