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大法官「進步」的釋憲之後

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做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違憲,終結了八十五年的通姦刑罰。大法官列舉八項理由,以前衛的觀念認定,通姦條文限制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不符平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這一通稱「通姦除罪化」的裁定,十五位大法官僅一位提出不同意見書,顯有其定見。畢竟,近年性自主意識抬頭,「通姦除罪化」已是多數國家的通例,政府不必涉入男女床笫之事,道德也無法以法律衡量,婚姻是靠感情維繫,刑罰也不宜介入規範婚姻。同時,「通姦除罪化」不等同於「通姦合法化」,受害配偶仍可透過民事程序主張權益。

不過,儘管大法官洋洋灑灑列出諸多理由,這一在台灣社會一直有正反意見的爭議,並未因釋憲既出而平息。除了不同看法繼續交鋒,大法官的裁定注定要引發質疑。首先,這一釋憲裁定與普遍民意不合。不論釋憲前後,大多數民調都顯示,台灣公眾多數反對「通姦除罪化」。二○一五年法務部的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達八十五%,其後的民調有至少近七成民眾反對,即使在上週釋憲之後的網路投票,也仍有三分之二民眾持反對態度。

大法官做裁定固然未必要先看民調,但同樣是大法官會議的裁定,二○○二年的第五五四號釋憲,認定在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的情況下,性行為自由應受制約限制,從而做出通姦罪「合憲」的宣告。如今同樣是釋憲裁定,只因大法官換了另一批人,七九一就可推翻五五四,不免招致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

大法官如此變更十八年前的解釋,且明顯凌駕民意之上,還立即引來至少兩項批判。其一,七九一認為對已婚者限制性自主權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但有如提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吳陳鐶所說,通姦雖屬私領域行為,但婚姻制度卻事涉多重公益,刑罰有助維護一夫一妻制;實務上,也有資深法界人士強調,通姦罪確實對第三者有威嚇作用。七九一過度強調性自主,不但「太前衛」,形同捍衛已婚者搞婚外情;「姦夫淫婦是最大受益人」、「只要有錢可賠償,睡人夫、睡人妻都可不擔心身陷囹圄」之譏,容或帶有情緒,卻多少反映了街頭巷議的一般民意。

這就導出另一問題:大法官是否權力太大?是否以自己「進步」或「前衛」的觀點替代了憲法?實務上,即使地位崇高的美國聯邦大法官,也不免遭到類似質疑,尤其在事涉自由與保守議題的投票,個人價值或意識形態常影響其判斷與立場。大法官這次裁定「通姦除罪化」,與二○一七年第七四八號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釋憲一樣,都深具「進步」色彩,但對還算保守的社會帶來相當的衝擊。

尤有甚者,有如七九一釋憲不同意見書所言,通姦罪即使須修正廢止,理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民主程序決定,不能由大法官越俎代庖。由法界菁英組成的大法官與民意出現偌大落差,其實也凸顯了最近在陪審制與國民參審制的討論中,包括審判制度的司法改革,需要引進較多法界以外的社會各方參與,方足以讓司法在專業運行中,兼顧社會脈絡,不脫離常識、貼近常民。

同時,「通姦除罪化」在社會溝通與配套都不足的情況下定案,不能只片面強調「憲法捍衛已婚可偷吃」,台灣畢竟是一個重視婚姻忠誠與家庭價值的社會,當務課題是強化民法對通姦受害配偶的權利保障。這一方向近年在相關議題討論中不斷被提起,如今更應推進落實,其犖犖大者主要是通姦者須承擔破壞家庭的責任、付出代價,包括對受害配偶提高侵權損害賠償、放寬訴請離婚條件、給付合理而可執行的贍養費、保障其子女監護權,且限制「小王、小三」的再次侵權行為。有了法律的公平與保障,婚外情的受害配偶被迫在婚姻之路與另一半分道揚鑣時,方得以平和的態度面對。

從這個角度說,七九一釋憲文「進步」有餘,但在台灣社會尚未能普遍認同之前,要求其有正向的發展,對受害弱勢配偶保障等後續工作,才正要開始。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