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三讀 明定工程採購款15~30日內付給廠商
2015/12/18 20:29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晚上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由於時有包商拿不到工程款的情事發生,此案要求政府機關在廠商符合相關規定後,需在15日至30日內付款給廠商。
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15日內完成審查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
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
前二項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