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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過勞死」納入撫卹範疇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軍人撫卹條例修正案」,將「因公死亡」者納入「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軍人撫卹條例修正案」,將「因公死亡」者納入「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6/04/26 10:03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上午三讀通過「軍人撫卹條例修正案」,將「因公死亡」者納入「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也就是說,如因公務「過勞死」的軍人,可視為因公死亡。另外,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也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現行5年拉長至10年,如10年間不行使才消滅此權利。

該案由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江啟臣提案,提案說明指出,經查,長期慢性疲勞又發猝死,大多已有疾病存在,卻不自知或不以為意,任由疲勞蓄積,利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促發及性循環系統疾病,這類疾病就俗稱「過勞死」,但,如非在執行勤務或在辦公場所發病死亡者,撫卹實務判定上易發生爭議。

不過,該提案說明也指,「公務人員撫卹法」早在2010年修正,將「過勞死」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事實之一,軍人撫卹條例卻遲未修正,因此才如此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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