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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同婚專法草案 伴侶盟:5大重點待釐清改善

行政院今天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伴侶盟說為有5點認為美中不足,希望未來能釐清或補足改善。(擷取自伴侶盟臉書)

行政院今天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伴侶盟說為有5點認為美中不足,希望未來能釐清或補足改善。(擷取自伴侶盟臉書)

2019/02/21 16:53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天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志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肯定行政院,在公投結果後並未向反同團體屈膝,堅定守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精神,但認為草案仍有許多待改善的地方,共提出5點待釐清及改善的地方。

同志團體伴侶盟分析,草案在繼承權及財產權利都直接準用民法婚姻的規定,並且除了草案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之外,採取概括準用民法總則、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規定,及配偶/夫妻關係所生規定,在保障的涵蓋率上已包括我國法規範中大部分與配偶相關的專屬權利義務。

伴侶盟說,草案雖然大多準用民法規定,但仍有部分美中不足和希望可以釐清或補足改善的部分。

伴侶盟指出,依據草案的設計,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的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草案未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姻親的規定),這是與異性婚姻的一個重大差異,因此衍生以下疑慮,我國法體制中諸多與利益迴避義務相關的一定親等內的姻親限制,以及與姻親相關的所有其他規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應如何處理??恐須進一步調整或釐清。

伴侶盟說,草案允許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繼親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第20條),但不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雖堪認已回應許多已生育子女的同志家庭的需求,但限制共同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僅限他方親生子女,保障未臻完足。

伴侶盟也說,草案第26條明定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將來是否會影響工作及教育等領域的反歧視條款的適用?例如一個宗教團體所設立的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能否基於本條所稱宗教自由而拒絕僱用或解雇同婚者?須請行政院釐清。

在涉外婚姻部分,伴侶盟說,跨國同性伴侶們也殷切的期待能來台登記結婚,與所愛成家,但若外國一方同性伴侶之本國法尚未允許同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台灣公民與外國同性伴侶恐仍無法在我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由於草案並未納入相關配套規定,因此,伴侶盟希望未來政府能衡酌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提出配套措施。

伴侶盟說,草案未準用但也未明文排除同性伴侶適用人工生殖法,草案說明此部份將交由其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期盼主管機關衛福部後續應考慮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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