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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636人次高階軍官違法失職 監委批國防部皆未移送監院

根據監察院最新統計指出,105年至107年底,國軍上校以上高階軍官違法失職案例有636人次,監委痛批,國防部都沒有依公懲法規定,主動移送監察院審查,有欠妥適。(資料照)

根據監察院最新統計指出,105年至107年底,國軍上校以上高階軍官違法失職案例有636人次,監委痛批,國防部都沒有依公懲法規定,主動移送監察院審查,有欠妥適。(資料照)

2019/04/19 16:15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根據監察院最新統計指出,105年至107年底,國軍上校以上高階軍官違法失職案例有636人次,其中有8案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有13人經監察院彈劾。

但監委痛批,這636人次的上校以上高階軍官違法失職案,國防部都沒有依公懲法規定,主動移送監察院審查,有欠妥適。

我國公務員行政責任追究,採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併行的雙軌制,依公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失職而有懲戒必要者,應移付懲戒。

但國防部對於上校階以上高階軍官,不問其違法失職情節是否重大,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下稱懲罰法)自行議處,未有主動送請監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彈劾移付懲戒案例。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昨天通過林雅鋒委員調查報告,要求國防部應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優先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有歷史緣由,且懲罰程序較懲處程序簡易迅速,符合部隊管理及貫徹軍事領導統御需要,與一般文官體系容或有不同考量之處。但司法懲戒除整飭官箴外,兼有由司法機關踐行客觀公正程序,發現真實,保障受處分人不受恣意或失當處罰目的。

林雅鋒委員表示,軍事機關具有高度封閉及講究服從的特質,高階軍官如涉及特定類型的違失行為,其責任之追究不易,將導致真相不明,故經由監察院調查,可發掘軍中制度面、運作面缺失,維護軍中人權。

監院表示,國防部對此已核定高階軍官涉及重大違失應移送監察院審查的政策方向,並蒐整相關態樣、令頒及宣導各軍事機關遵行。監察院後續將要求國防部依實施狀況隨時修正,以達嚴肅軍紀及維護軍中人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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