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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陳隆翔檢察官 台中律師公會發聲明

台中律師公會現任理事長黃幼蘭。(圖擷取自臉書)

台中律師公會現任理事長黃幼蘭。(圖擷取自臉書)

2019/05/20 11:5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律師公會針對台中地檢署陳隆翔檢察官遭彈劾案,今天發表聲明,檢察偵查權獨立運作,不應遭受外力干涉,已裁撤之彰化縣立體育場戳章,是否為偽造公印章,屬檢察官認事用法之法律見解,不會構成「違法失職」的條件,法官法第89條亦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台中律師公會首次對此案發表看法,理事長黃幼蘭指出,檢察偵查權獨立運作,不應遭受外力干涉,方能捍衛法律,維護公平正義,應為全民所認知的核心價值,尤其偵查權為人民受司法偵辦的第一線發動權,當然不容任何政治力量介入干預,成為打擊「政敵異己」或為特定團體護航的工具。

至於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如果直接干涉檢察官偵辦個案之心證,及法律解釋判斷之虞,動不動就彈劾,會造成寒蟬效應,尤其具有高度政治色彩的監察委員,應有基本自我覺察、素養能力,始能擔負監察權的神聖使命。

聲明指出,中檢陳檢察官彈劾事項,涉及民國2003年已裁撤之彰化縣立體育場,2012年曲棍球協會收據上收發用戳章,這個圓戳章是否為偽造公印章或印文之認定,屬於檢察官認事用法的法律見解,原本就容有不同見解,存有各自解讀空間,應不構成「違法失職」,此觀法官法第89條第4項亦已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台中律師公會指出,該會基於在野法曹身分,長期秉持法律人對檢察偵查權獨立運作價值之堅持信守,謹此期許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時,應超出黨派以外,勿使社會產生負面觀感,進而影響監察制度之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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