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修正三讀 綜合式機構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019/05/24 18:41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長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比照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提案委員認為,「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就是在「機構住宿式服務」相鄰地點辦理社區式服務,公共意外是共同承擔,因此應該增訂投保公共意外險之規定。
三讀條文明定,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服務類型長照機構,均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為落實原住民長照服務,條文明定,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長照服務網區與人力發展的規劃推動,以及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的設立及人員配置等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委高金素梅三讀後發言表示,過去因為衛福部的「都會思考」,部落長輩的長照需求被長期忽略,沒人瞭解原住民族需求,因此這次雖然只是將法條中的「會商」改成「會同」,但法律效益完全不同,未來衛福部必須跟原民會共同訂定辦法,共同改善原住民族長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