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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昌涉棄土案高院明宣判 若有罪面臨停職

苗栗縣長徐耀昌19年前被起訴在頭份鎮長任內圖利棄土業者販售棄土證明,高等法院歷經6年審理後,明(23)日上午10時將宣判。(資料照)

苗栗縣長徐耀昌19年前被起訴在頭份鎮長任內圖利棄土業者販售棄土證明,高等法院歷經6年審理後,明(23)日上午10時將宣判。(資料照)

2019/08/22 13: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籍苗栗縣長徐耀昌,19年前被起訴在頭份鎮長任內圖利棄土業者販售棄土證明,台北地院審理13年,2013年判徐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其他另有27名被告;高等法院歷經6年審理後,明(23)日上午10時將宣判此案,判決決果受到高度關注。

備受矚目的是,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須停職,意即,高院明若若判徐耀昌有罪,徐將停職,另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職務由副縣長代理。

徐耀昌被控於1998年頭份鎮長任內,被控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共圖利業者1291萬多元;除徐之外,陳順興被判8年。

台北地院歷經13年審理,2013年7月23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刑九庭訂明天將宣判此案,不論判決結果為何,均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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