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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軍人酒駕累犯、散布謠言均加重刑度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舉行聯席會議,排審「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舉行聯席會議,排審「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2019/09/23 12:5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配合今年5月已三讀通過的「刑法」酒駕修法,立法院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役軍人若為酒駕累犯且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駕駛公務或軍用車加重刑度;另,若以廣播電視、網路等散布軍事上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也加重刑度,最重可處4年6月徒刑或45萬元罰金。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舉行聯席會議,排審「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行政院、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李俊俋提案,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等官員報告並備質詢。修法重點有二,現役軍人若為酒駕累犯,或散布軍事謠言,均加重刑度。

初審通過第54條條文明定,現役軍人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部分的刑度與一般民眾相同。同條文另增訂,若酒駕者駕駛的是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初審通過第72條條文指出,現役軍人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僅做文字上修正,刑度、罰金不變。同條文另增訂,若散布的方式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由於「刑法」185-3條針對酒駕的罰金為20萬元,但「陸海空軍刑法」卻是罰30萬元,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罰金應一致,不要因為他是軍人身份,而有罰金上的差別待遇,對於駕駛其他公務車輛者,也都應一併處理。

不過,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表示,根據過往4次的修法歷程,當時對於軍人的處分就較重,基於特別法重於普通法的規範,希望維持原條文。另,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認為不宜更動,畢竟修法加重刑責,卻又降低罰金,自相矛盾。同黨立委趙天麟也持相同看法。因此,最後初審通過條文仍維持3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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