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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轟限縮釋憲聲請權 司院駁已說明理由、無須多回應

司法院大法官反駁監察院轟限縮釋憲聲請權的批評。(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大法官反駁監察院轟限縮釋憲聲請權的批評。(記者吳政峰攝)

2020/02/18 23: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17日發出聲明,轟司法院大法官不當限縮監察院聲請釋憲的權利,將造成人民權益無可彌補的傷害,司法院18日駁斥,不受理監察院釋憲的理由已在不受理理由內說明,無須多做回應。

司法院指出,大法官對於監察院能夠聲請釋憲的時點已做出見解,第一是要跟監察院本身所適用的法律有關,第二則是與監察委員行使權力所遇到的問題相關,除此之外,監察院提出與監察權無關的釋憲聲請,大法官均可不受禮。對於監察院的批評,司法院不願多作說明,強調一切都在不受理的理由說明中。

1985年間警備總部實施「一清專案」,花蓮縣警局依叛亂罪逮捕男子陳進財,依違警罰法與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規定作成矯正處分書,移送警總職訓第三總隊矯正,但處分書無人簽名,未合法送達應屬無效,陳進財卻仍被關押2年9月,出獄後,他不服遭到無端拘禁,聲請冤獄賠償,卻因法律規範不足無法獲賠。

陳進財轉向監察院陳情,監委審查後認為刑事補償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定補償均規範不足,有違憲疑義,主動聲請釋憲,但大法官以這些法令不是監察院行使監察權的對象及範圍,也不是行使職權所需適用的法律,不符釋憲要件,決議不受理。

監委不滿,呼籲大法官本於憲法保障民眾權益的本旨,衡酌監院歷來聲請解釋實務,不可不當限縮監院聲請範圍,才能體恤民苦、健全憲政體制。

過去大法官對於監察院所提的50幾件釋憲案均受理,但從2018年起出現轉折,大法官審理「黨產條例」釋憲案時,認為該法與監察權無關,決議不受理,去年的年改釋憲案,大法官也以相同理由不受理,而今又發生陳進財案,兩院關係降至冰點,短期間恐難解除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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