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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縣府收買記者案 公懲會判決結果出爐

花縣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資料照)

花縣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資料照)

2020/02/19 11:41

〔記者謝君臨、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縣政府自2017年起辦理25件「採購記者」案,砸下公帑逾546萬元,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議價簽約,以限制性招標讓記者「採集輿情」;監察院去年通過彈劾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2日判決出爐,花縣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記過2次、併罰款10萬元,處長林金虎減月俸10%一年、科長黃微鈞記過1次、併罰款10萬元。

監委表示,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之不足,擔任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及功能,為不可或缺的憲政制度之一環,並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明定。此案相關人等遭監院彈劾,並經公懲會判決懲處,應為公務人員之借鏡。

監委指出,謝公秉指示林金虎、黃微鈞於2017年、2018年間辦理採購案25件,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記者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造成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的傳聲筒或代言人,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的獨立自主及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

另,林金虎、黃微鈞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未訂定標案規格,浪費公帑;規避決標公告的規定,未於指定日期內上傳公告,肇致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引起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部分標案未依採購契約規定驗收,作業草率,核有監督不周之咎責,均有重大違失。

而採購規定載明每篇文稿要達1500-2000字之間、影片長度要達10分鐘以上,但部分履約文章僅1000字、影片僅2分鐘,未達合約要求,但林、黃二人仍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作業草率。

公懲會認為違失情節明確,未召開言詞辯論庭,逕於12日判決懲戒,全案確定。判決書為了遮掩個資,至今尚未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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