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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宣告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中市府:將依法提出救濟

政院擬公告無效的「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受管制對象包括台中火力發電廠等。(資料照)

政院擬公告無效的「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受管制對象包括台中火力發電廠等。(資料照)

2020/03/13 19:00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行政院今晚宣布,政院今天已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中市府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的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對此,台中市政府表示,這項自治條例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中央在中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議會制定的條例無效,中市府將依法提出救濟。

台中市政府2016年1月26日公告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其中第3條第4項要求受管制者「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對象包括台中火力發電廠、台灣港務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中龍鋼鐵公司等。

環保署認為,空污法2018年修正,管制生煤的相關規定已很明確,「生煤許可證」的審查原則由環保署統一制訂,「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確有抵觸空污法的問題,先前已行文中市府說明此事。站在中央的立場,這項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規定,自治條例應屬無效。

台中市政府新聞局表示,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且已生效施行4年,期間針對相關污染源,中市府環保局也依此規範落實管制,中央從未宣告無效,卻在中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議會制定的條例無效,中市府將依法提出救濟,比如訴願、行政訴訟或聲請釋憲。(19:00更新,政院已發函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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