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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史館資料 將可收歸國有

行政院院會5月17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強化國家檔案的徵集管理。圖為行政院長賴清德。(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5月17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強化國家檔案的徵集管理。圖為行政院長賴清德。(資料照)

2018/05/18 06:00

政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促進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明定戒嚴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的檔案或紀錄文件,經審定後,須移轉國家檔案保存及公開,未來國民黨黨史館資料將可收歸國有。

行政院強調,落實轉型正義是總統蔡英文重要政策,本條例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配套法律,對未來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應用至為重要,期望藉由檔案徵集、保存及公開,還原歷史真相,進而促進社會和解。

根據草案,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包含已裁撤機關的檔案,如警備總部、國防部保安司令部、特務機關軍統局、中統局檔案也適用。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表示,「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是「檔案法」的特別法,該法存續的有效性不受促轉條例階段任務的影響,各政府機關應清查政治檔案,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半年,並須編製目錄報送檔案局,經檔案局審定移轉為國家檔案。

針對政黨、附隨組織、黨營機構所保管的政治檔案,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促轉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事業,依審定清冊做成紀錄。

若拒移交檔案 最高可罰500萬

在開放檔案部分,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逾三十年仍列為機密等級,除原移轉機關敘明有保密義務的法規依據外,一律視為「解除機密」,解密後政治檔案,將不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

「加害者資料不會抹去!」曾旭正提及,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姓名、化名、代號和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讓檔案公開透明應用。有鑑於檔案數量將越來越多,國發會正規劃將國家檔案保存於林口新建館址提供當事人、民眾查閱。

倘若國民黨拒絕移交政治檔案怎麼辦?曾旭正提醒,依「促轉條例」規定,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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