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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選舉廣告 法院可裁定下架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兩項有關選罷法的修正草案,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處理不實競選罷免廣告,雖然選罷法第一○四條已經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相關規定,但網路等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原有規定已緩不濟急。(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兩項有關選罷法的修正草案,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處理不實競選罷免廣告,雖然選罷法第一○四條已經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相關規定,但網路等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原有規定已緩不濟急。(資料照)

2019/05/17 06:00

政院院會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兩項有關選罷法的修正草案,明定參選人對不實選舉廣告可申請強制下架,法院須在三天內裁定;若裁定後業者不下架,最高可罰二百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三天內裁定 可罰二百萬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主持院會,拍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不實選舉廣告的處理規定,以避免假訊息介入選舉並影響選情。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處理不實競選罷免廣告,雖然選罷法第一○四條已經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相關規定,但網路等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原有規定已緩不濟急。

林清淇指出,草案明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若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的狀況,有侵害其權利或可能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三天內裁定。

林清淇說,若法院裁定核准,媒體業者收到通知後須立即下架不實選舉廣告,要是業者不作為,可罰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且可連續處罰。至於救濟程序方面,聲請人、廣告出資者、刊播者或大眾媒體,可在法院裁定後三天內提出抗告,法院也須在三天內做出裁定。

蘇揆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有助於維護選舉罷免公正及公平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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