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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院不同調 司法院︰法院不宜審核選舉廣告

司法院認為不宜讓法院當選罷廣告的第一線審核者。(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認為不宜讓法院當選罷廣告的第一線審核者。(記者吳政峰攝)

2019/05/18 06:00

〔記者吳政峰、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前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的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三天內裁定。司法院昨天回應,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第一線審核機關。

司法院指出,由法院裁定是否限制不實廣告之刊播,涉及「法官保留」問題,但法理上,適用法官保留的典例為人身自由的拘束,例如「羈押」,而搜索扣押及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的法官保留,也是相同道理,需要法院事前審查,才能制衡。然而,對不實廣告刊播的限制,不會對當事人帶來之後司法救濟程序的不利效果,也沒有事前不能知悉、而無從循正當程序行使防禦權的問題,因此從法理角度來說,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適用於不實廣告刊播限制。

司法院表示,民間媒體、平台業者、事實查核機構、乃至於行政機關或法院等雖然都是不實資訊的查核者,但針對廣告內容資訊真偽的「即時」判斷,行政部門比法院更加具備通訊傳播、網路媒體等事務的熟悉度及專業度,且在決策上較具彈性、快速反應性,並擁有較充足的組織、人力資源,因此,行政部門更加適合執掌第一線的即時判斷任務。

司法院解釋,競選、罷免廣告之刊播,屬於政治意見的表達溝通,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尊重、保障態度,並避免過早涉足而捲入政治競爭,反使人民對法院公正性的信任有所斲傷,因此,判斷選罷廣告內容是否不實,法院應維持事後訴訟救濟的一般性功能,而不應第一線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

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回應表示,行政院尊重司法院意見,但看法不同。Kolas指出,行政機關無法審查選舉罷免言論,因此由法院擔任第一線審核機關,目的在保障言論自由。由法院裁定已有立法例,例如法國即通過立法,選舉期間如有任何候選人被侵權,可向法院聲請緊急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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