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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正案今公布 「陳玉珍條款」施行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的「法官法」修正案,總統定十七日公布,可追回貪污司法官薪俸的「陳玉珍條款」施行。圖為2013年11月間陳玉珍出庭。(資料照)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的「法官法」修正案,總統定十七日公布,可追回貪污司法官薪俸的「陳玉珍條款」施行。圖為2013年11月間陳玉珍出庭。(資料照)

2019/07/1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對司法滿意度徘徊在四成低檔,立法院臨時會特別通過「法官法」修正案,異動幅度高達五十一條,試圖挽救民心。這是二○一二年「法官法」施行後首次修正,總統定十七日公布,除「增加懲戒種類」、「禁止搶退」、「職務法庭改為一級二審」等條文須等子法配套,一年後才生效,其餘例如可追回貪污司法官薪俸的「陳玉珍條款」,則是自今日起施行。

司法院統計,僅卅八.四%的受訪者信任法官,廿七%滿意司改,「法官法」修正案從制度面上補強。以往司法官如果退休才爆出問題,職務法庭無法追回退休金,這些人可爽領人民納稅錢終老,新制則增加追回退休金與退養金的懲戒,不再浪擲民脂民膏。

此外,司法官出事後如果火速申請退休,以前只能用行政手段拖延退休案,但仍有可能搶退成功;新制改為經過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監院已立案審查,在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杜絕搶退歪風。

而以往司法官的懲戒案件須先經監院彈劾,再由職務法庭審理,流程冗長,本次修法改為雙軌制,即職務法庭除受理監院彈劾外,也可審理法評會移交的懲戒案,加速審理效率;特別的是,職務法庭改為一級二審制,第一審加入兩位參審員,由素人審理法官懲戒。

過去當事人只能透過核准團體請求法官評鑑,未來全面廢除團體評鑑,當事人可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且時點是從「判決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起算三年,拉長期限。

以上條文涉及施行細則、實施辦法、遴選辦法等相關子法約廿條配合修正,因此公布後一年才生效,而十七日生效的則有「陳玉珍條款」、「廢除全面評核」、「中研院研究員可轉任司法官」等三大重點,其中貪污達二三二五萬元的陳玉珍已於十五日宣判,確定無法追回薪水;每三年一次的全面評核也由當事人請求評鑑替代,因而廢除;法律系畢業、曾任中研院研究員十年以上者,可轉任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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