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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機場轉機 公務員須事先申請

內政部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定政務官、地方縣市首長與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極機密之公務員,未來過境中國各機場轉機、港口轉船到其他國家,均需事先申請及事後通報。(資料照)

內政部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定政務官、地方縣市首長與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極機密之公務員,未來過境中國各機場轉機、港口轉船到其他國家,均需事先申請及事後通報。(資料照)

2019/09/23 05:30

〔記者黃欣柏、呂伊萱/台北報導〕中國對台滲透及統戰手段層出不窮,為強化公務員赴中國的管理,內政部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新增「是否與原申報接觸對象以外之大陸地區黨政軍人士接觸」、「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政治性機關等職務或成員」等應通報事項,藉此強化國安管理機制。

考量現行辦法中未明載 修法增納

這項修正辦法也明定政務官、地方縣市首長與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極機密之公務員,未來過境中國各機場轉機、港口轉船到其他國家,均需事先申請及事後通報。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說明,陸委會在前年一月二十六日函釋,不論是過境或不過境轉機,只要到中國的機場中轉就必須事先申請,本次是將相關規定明載於行政命令中。陸委會說,本次是內政部考量地方首長有赴中轉機之需求,而現行辦法無此項事由,故予以增納,並非新的管理作法。

新增多項通報事項 強化國安管理

過去公務員赴中返國後,還需填具「返台意見反映表」,詳載赴中時間、地點與次數,並回答「是否遭刺探國家公務、機密事項」等題目。本次內政部將該表更名為「返台通報表」,並新增「是否與原申報接觸對象以外之大陸地區黨政軍人士接觸」、「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政治性機關等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是否遭遇羈押、逮捕或限制行動」、「是否變更原行程及活動」等應通報事項。

內政部說,當事人須在返台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完成,若當事人通報不完整或有疑慮,各機關得命其補正、說明,若赴中時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而導致違法,也要在表上載明,必要時將由調查局介入查處。

陸委會說,提交返台通報表是過去既有作法,但未規定在「兩岸條例」內,此次修法明確納入通報表格式,希望反映實際交流情形,也有利機關內部建立協處平台與意見反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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