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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防疫紓困條例》受隔離、檢疫者 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

立院昨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立委就相關修正動議進行表決。(記者叢昌瑾攝)

立院昨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立委就相關修正動議進行表決。(記者叢昌瑾攝)

2020/02/26 05:30

〔記者謝君臨、施曉光/台北報導〕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明定接受隔離、檢疫者,雇主必須給予「防疫隔離假」;而接受隔離或檢疫的期間,也可在二年內申請「防疫補償」。雇主於員工請假期間給予的薪資,則可以兩倍的金額,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政院在提案說明指出,考量員工基於防疫需要請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爰未強制雇主應給付是類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惟營利事業倘給付者,相關薪資費用可享有租稅優惠。

朝野黨團昨於立院院會討論時,也就外界關注的「防疫照顧假」是否明文入法及給予津貼各有主張,但經表決後並未納入。

雇主須給予「防疫隔離假」

三讀條文指出,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者,及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工作的家屬,若未違反隔離、檢疫的相關規定,其接受隔離、檢疫的期間,可在二年內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性質相同的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至於「防疫補償」發給的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

雇主若給薪 可享租稅鼓勵

此外,應接受隔離、檢疫者,其任職的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請事假或其他假別,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不利處分。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被隔離、檢疫者而請假,亦同。

條文中雖未出現「防疫照顧假」詞彙,但也明定,因隔離、檢疫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勞動部長許銘春前天提及,政府的防疫資源有限,要做有效運用,若在特別條例納入「防疫照顧假」的補貼,以八十八萬名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勞工請假,給予每人每日八百元至一千元補償進行估算,需要九十億元左右經費,目前居家隔離檢疫已有二萬多人,且不知會拖多久,不宜普遍性發放。

立院民進黨團書記長鍾佳濱表示,「防疫補償」是因接受隔離、檢疫者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但「防疫照顧假」的照顧者,其人身自由並未受到限制。

不過,國民黨文傳會代理主委王育敏質疑,民進黨立委以多數席次杯葛防疫照顧假及發放津貼等相關規定入法,讓此條例更顯「為德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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