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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後首例》沒參加朝會被記警告 花蓮高中生告贏教部

去年就讀花蓮高中因為沒有參加朝會,被學校記三支警告,陳旻傑不服,歷經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都告失敗,因此依釋字784號解釋,提出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本週獲法院判決勝訴。(記者花孟璟攝)

去年就讀花蓮高中因為沒有參加朝會,被學校記三支警告,陳旻傑不服,歷經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都告失敗,因此依釋字784號解釋,提出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本週獲法院判決勝訴。(記者花孟璟攝)

2020/03/27 05:30

〔記者花孟璟、吳柏軒/綜合報導〕去年還在國立花蓮高中就讀高三的陳旻傑,因無故未參加朝會三次,被校方記三支警告。他於校內申訴、向教育部提訴願都被駁回,再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花蓮地院上月十九日判決出爐,撤銷教育部不受理學生訴願的決定,已成大學生的陳旻傑獲勝訴,成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八四號頒布後,首例適用提行政訴訟並獲得勝訴的案件。

「應給學生訴願機會」

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表示,法院從頭到尾都沒有判決花蓮高中敗訴,判決的意義是教育部應該要讓學生有機會訴願,站在教育立場這都是對的。教育部也說,本案僅就程序上做成決定,並未就學校警告懲處做實體判斷,未來等收到判決書後,再依訴願法等規定辦理。

陳旻傑現為國立東華大學大一學生,十六歲起擔任國民黨最年輕的全國黨代表迄今。他去年一到四月三次無故未到校參加朝會等重要集會,經勸導未改善,被花蓮高中記三支警告。

陳旻傑昨高舉「勝訴」標語說,依教育部規定,朝會升旗等全校集合的非學習節數活動,學生可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學校卻依學生獎懲要點記警告處分,已侵害學生人格權;雖然法院實質認為他勝訴,但並未撤銷學校的原處分,將重新向教育部提訴願。

判決書指出,教育部在去年十月卅日做成「訴願不受理」決定,卻未參酌五天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頒布的最新解釋「釋字第七八四號」中,針對學校對中學生記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可能侵害學生的名譽權、人格權,應容許學生提行政訴訟以為救濟的解釋意旨;教育部的訴願結果「於法實有違誤」,撤銷教育部去年十月的訴願決定,並由教育部就原處分另為適法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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