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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條款 最快週五付委

朝野立委陸續擬具「傅崐萁條款」,主張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刑確定即解職,依法補選。(資料照)

朝野立委陸續擬具「傅崐萁條款」,主張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刑確定即解職,依法補選。(資料照)

2020/05/27 05:30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傅崐萁內線炒股案被判刑兩年十個月定讞,傅已入監,但因未宣告褫奪公權,仍保有立委身分,薪水照領,引發議論。朝野立委陸續擬具「傅崐萁條款」,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及民眾黨團分別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主張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刑確定即解職,依法補選,程序委員會昨天將修法提案排入院會議程,最快週五付委。

張廖萬堅提案指出,立委被判刑確定,若未被褫奪公權、未喪失擔任公職權利,導致入監服刑無法行使職權,卻繼續領取薪酬的不公平現象;但地方公職人員一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即需依法解職,同屬公職人員的立委卻無此規定,凸顯現行法制確有不足。

有鑑於此,張廖萬堅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立委若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刑法妨害投票罪、刑法賄選罪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以及受保安、感訓處分,自判決、處分確定日起解除職務,依法補選。

民眾黨團也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參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立委若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未易服社會勞動,以及受保安處分確定,當然解除職務,並依選罷法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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