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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條款」各版本付委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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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05:30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傅崐萁內線炒股案遭判刑定讞並已入監,但因未宣告褫奪公權而保有立委身分,服刑期間立委薪水照領,引發批判,立委鍾佳濱等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增列「傅崐萁條款」,主張立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刑確定即解除職務,相關提案昨在立法院院會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范雲及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提「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立委解除職權之條件、程序、補選及撤銷處分之相關規範,解職條件包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被判刑確定、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及易科罰金者、取得外國國籍者等十項。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林宜瑾、吳思瑤、范雲、王定宇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增列條文規範,立委開議日起二個月內未完成報到,應停發歲費及公費,至其完成報到後始得發放自該會期起之歲費及公費。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明定立委若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妨害投票罪、賄選罪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以及受保安、感訓處分,自判決、處分確定日起解除職務,並依法補選。

民眾黨團也提案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參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立委若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未易服社會勞動,以及受保安處分確定,即解除職務,並依選罷法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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