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人事清查制度研究建議》威權時期加害者 可立法清查及除垢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國民黨政府過去在台灣實施長達卅八年戒嚴體制,出現許多人權侵害案件,至今卻無任何在公務機關的加害者遭到追訴不法。行政院促轉會委託學界進行「威權統治時期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建議,我國可制定「威權統治時期公務員人事清查條例草案」,對公務員、法官或檢察官進行人事清查及除垢。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四條明定,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徵集的政治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的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及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在人事清查及處置方面,該研究建議,對於威權統治時期違犯侵害人權行為的政府機關所屬公務員、法官或檢察官,應依法進行人事清查及處置。
所謂「侵害人權行為」是指鎮壓、強迫失蹤、酷刑、強暴、法外處決、強制勞動、強制思想改造,及其他於逮捕、拘禁、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刑事執行程序中,不法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健康、名譽及財產之行為。
研究並建議促轉會調查政治檔案後,有發現侵害人權行為的事實,經識別確認之決定、指示或實施侵害人權行為的公務員、法官或檢察官,促轉會應檢具事實資料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特別的是,研究建議立法納入「主動陳報者」例外條款,凡當事人主動揭露與過去政權的關係,陳述所犯侵害人權行為,經比對確認後,可獲類似刑事法「特赦」,不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另有「服從長官命令者」例外條款,如果侵害人權行為的實施者,是服從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可不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及懲戒;但出於故意或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在懲戒處分方面,公務員、法官或檢察官,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認有侵害人權行為,將遭到免除職務、撤職,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也會被剝奪、減少退休金、退職金或退伍金,及禁止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此,促轉會強調,報告屬於學術研究,不代表委託單位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