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公費助理任用條例 最快明付委
〔記者謝君臨、陳昀/台北報導〕為規範國會助理不當言行,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提出「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明定國會助理的聘任、薪資、訓練、保密義務等規範,且曾犯「國安」相關法規者,不得任用為公費助理,除非能證明是受立委指示。該案原已排入立院院會十六日報告事項,卻遭國民黨團杯葛議事波及,最快將於廿日付委審查。
立委:應同時修正「遊說法」
國會助理出身的國民黨立委陳以信也正草擬法案,要進一步規範助理的保密義務、行為準則。陳以信主張,公費助理的身分與立委的關係必須公開揭露,讓民眾得以辨認、避免冒用,並有機敏資訊保密義務,最重要是訂定行為準則,同時修正「遊說法」加強規範。國會助理在職務上與企業、工商團體接觸頗多,很可能對應到立委職權,因此助理接受遊說應確保沒有對價關係,已準備提案修法。
早在立院第九屆會期,黃國書就已提出立法草案,當初主要是因為國會助理的薪資問題,後因故未能完成立法。鑑於近期多位前後任國會助理涉入立委集體收賄案、共諜案等,黃國書捲土重來,於本月提出「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全案共十九條條文,施行日為第十一屆立委就職日。
草案明定,立院公費助理為立院各黨團、政團及立委所聘任。為了增加立院的公開透明,並避免非法冒用公費助理之名義,立院應建置公費助理名冊,公告姓名、職稱等資訊於網站。此外,公費助理若為立委的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二等親以內的姻親,應揭露之。
草案指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調整時,助理費數額應隨同調整;且應另行編列資深助理加給。聘用期滿或不予聘用時,聘僱單位應即通知立院。
草案也載明,公費助理有保護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在職、退職均不得洩密;若洩密而圖利,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公費助理不得有以下行為,包括︰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的裁示;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詞;破壞公物或暴力的肢體動作;阻撓議事之進行;攜入危險物品等。
草案也指出,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公務期間貪污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犯反滲透法、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與「國安」相關法規者,不得任公費助理;不過,若自首或於事後舉報,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或有事實足證其行為是受立委指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