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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官方新聞稿報導被起訴 司改會批:檢察官濫權

基隆市刑警大隊提供新聞稿。(本報翻攝)

基隆市刑警大隊提供新聞稿。(本報翻攝)

2014/11/11 16:22

〔記者林慶川、項程鎮、金仁晧/台北報導〕基隆市警方去年10月偵破牛埔幫份子暴力討債案,記者依官方發布新聞稿內容撰發「借10萬討50萬,拔指甲凌虐弱女」新聞,被告之一莊姓男子表示他沒拔指甲,控告撰稿記者,記者雖向檢方提出新聞稿為證,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江耀民竟以記者「未經必要之查證」,依加重誹謗罪將吳姓記者起訴,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痛批檢察官「濫權起訴」,並有「侵害新聞自由」之嫌。

此新聞見刊後,有網友留言回應:「如果這項起訴成立,當初報導江國慶殺人和蘇建和殺人的媒體不是也得統統起訴?」(編按:媒體當時也是依據地檢署及法院的官方新聞稿撰寫新聞,但江、蘇兩人最後都被認定並非兇手,且已判決定讞),有網友則留言,直指江耀民是「荒謬的檢察官」。

高榮志表示,記者根據警方新聞稿報導新聞,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符合刑法第311條的「誹謗罪免責條款」,至於類似案件是否符合司改會「追緝惡檢」或「移送檢察官評鑑標準」,須檢視相關卷證,並經司改會內部開會討論檢方辦案動機後決定。

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也直呼:「不可思議!」並指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若記者有相當根據,可確信為真實,即可免責。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潔表示,記者根據新聞稿撰寫報導,就算事後證明部分情節與新聞稿不同,也無加重誹謗罪的主觀犯意,檢方竟起訴記者,已影響民眾「知的權利」,有妨害「新聞自由」之嫌。

林志潔指出,檢警辦案雖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必要時仍可發佈新聞稿,記者信賴警方新聞稿來撰寫報導,萬一查證上有疏漏,加重誹謗也不處罰過失犯,怎可起訴記者?

吳姓記者指出,去年十月二日,基隆市警察局召開破案記者會並發佈新聞稿,莊男當天被警方留置偵訊,之後移送檢察官複訊及交保,當天大多數時間,莊男都被檢警偵訊中,實務上不可能有機會接近及訪問到莊的說法,因此依警方新聞稿撰寫新聞,報導有依據,即使後來檢方調查認為報導內容跟犯罪手法有出入,也不應歸責記者。

吳姓記者說,出庭時,當庭提出上有「以鉗子拔指夾(甲)和手掌」等字句的警方新聞稿,新聞稿上也有基隆市警局全銜及發稿單位等資訊;另外,一併提出蘋果日報、聯合報也有「拔指甲」等相同報導內容的新聞剪報給檢察官,但檢察官不採有利被告的證據,還當庭語帶威脅說:「我看警方的筆錄裡面明明沒有寫到拔指甲,是誰跟你說的,如果你現在不說,就留著到法院說。」

此外,起訴書中寫到,吳姓記者是在「民國103年1月2日晚間某時」未經必要之查證撰寫此新聞,但事實上,警方是在102年10月2日偵破此案及發佈新聞稿,吳姓記者當天撰發新聞、隔天見報。

離譜的是,吳姓記者出庭三次,檢察官江耀民都是出庭前幾天,叫書記官打電話通知他出庭,均未發出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法界人士說,此舉已違刑訴法規定,檢察官便宜行事,極為不妥。

基隆市警察局是在去年10月2日,召開偵破暴力討債案記者會,發給記者的新聞稿,內容有「以鐵條毆打被害人,多次強押被害人到萬華地區租屋處,以鉗子拔指夾(甲)和手掌,並且以拳頭槌打,極盡百般凌虐」等。

檢察官傳喚承辦員警,對照移送書,不採信新聞稿內容與吳姓記者說法,將記者起訴。士林地檢署指出,昨下午已收到莊男撤回告訴狀,但本案已提起公訴,將移由士林地院依法處理,其餘部分不回應。

士林地檢署起訴案本報報導新聞截圖。(翻攝自自由電子報)

士林地檢署起訴案本報報導新聞截圖。(翻攝自自由電子報)

士林地檢署起訴案,蘋果日報報導新聞截圖。(翻攝自蘋果日報網站)

士林地檢署起訴案,蘋果日報報導新聞截圖。(翻攝自蘋果日報網站)

士林地檢署起訴案聯合報報導新聞截圖。(翻攝自聯合新聞網)

士林地檢署起訴案聯合報報導新聞截圖。(翻攝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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