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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登記抵押權 地政事務所國賠200萬元

漏登記抵押權,地政事務所國賠200萬元。(情境照,記者張存薇攝) 圖與本文無關

漏登記抵押權,地政事務所國賠200萬元。(情境照,記者張存薇攝) 圖與本文無關

2016/01/12 13:1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嘉義羅姓男子向謝姓男子買房子,事隔一年,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通知羅男,房子上還有沒登記的擔保債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事後羅男和抵押權人賴女以320萬元和解並塗銷抵押權,轉而提告聲請國賠,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判決水上地政事務所應賠償羅男20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羅男100年5月間花1100萬元向謝姓兄弟買嘉義的房子,謝姓兄弟的債權人賴女發現後,要求水上地政事務所更正並回復房子漏未登記的擔保債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水上地政事務所遂在101年3月通知羅男辦理更正登記,兩年後,賴女拍賣該房子,羅男以320萬元和賴女和解,並提告要求國賠320萬元。

水上地政事務所主張,羅男一審敗訴後,賴女行使抵押權並聲請拍賣本案房子,羅男沒仔細計算債權就自願與賴女和解,也有過失,應自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台南高分院認為,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羅男信賴地政事務所的土地登記狀態,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羅男沒扣除謝男已返還賴女120萬元,就以320萬元與賴女和解,因此判決水上地政事務所只須國賠200萬元,水上地政事務所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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