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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要房想轉賣、送夫進養老院? 女兒拒還敗訴

由於房屋過戶前與父親簽下還產切結書,容姓女子拒絕歸還房子,遭法院判決敗訴。(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由於房屋過戶前與父親簽下還產切結書,容姓女子拒絕歸還房子,遭法院判決敗訴。(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2016/10/18 11:35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容姓退伍軍官想再婚娶林姓女子,林女希望能有房子作為保障,容男遂想要回先前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新北市房產,女兒擔心林女賣屋後,把老爸容男送養老院,拒還房子,容男告上法院,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容男先前已與女兒簽立切結書,有權要回房子,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容姓男子主張,99年間他為避稅,遂把新北市一間5樓的房子登記在女兒和兒子名下,兒女各有產權的一半,約好兒女事後把房子還給他,後來他想和林女再婚,對方希望有房子才願意結婚,此時想要回房子,卻遭兒女拒絕。

容女承認簽過切結書,但表示,林女和爸爸結婚後曾說,等本案房子過戶給她後,她會賣掉房子,把爸爸送到養老院,所以她才不願把房子還給爸爸。

高院認為,當初只有容男的女兒和他簽立切結書,容男的兒子只是見證人,不是切結書的當事人,因此只有容女需把自己名下的二分之一房產還給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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