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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民代讓兒子開「霸王車」繳30萬元免坐牢

洪本成的主席職務,於2014年5月被罷免。(記者張瑞楨翻攝自網路)

洪本成的主席職務,於2014年5月被罷免。(記者張瑞楨翻攝自網路)

2018/05/17 13:5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會前主席洪本成,在2014年間將主席公務車交由擔任房屋仲介的兒子洪聖益使用,被檢舉之後,還誆稱是家人幫忙服務選民,公私不分有悖職守,彰化地院審理時,他改口坦承犯行,一審依據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觸犯背信罪,判處徒刑1年2月,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0萬元,讓洪本成免除入獄之災,但他卻上訴請求輕判,台中高分院認為量刑妥當,維持一審的判決,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本成於2010年擔任溪湖鎮代表會主席,2014年5月被罷免,他擔任主席期間,鎮代表會提供他公務車使用,每年編列油料、保險、稅金與保養等支出12萬680元,卻有人檢舉,指洪本成將公務車長期提供給在員林市三大不動產專業有限公司任職,沒影公務員身分的兒子洪聖益使用,讓洪聖益開公務車上班與接洽業務,公私不分並A人民的納稅錢,4年來總計A走40萬元。

不過,檢調調查時,沒有找到洪聖益長期使用公務車的證據,只有找到他於2014年5月2日、3日、5日、6日、8日共5天,駕駛公務車辦私事,不法利益為1653元(一年12萬680元的預算,除以365天,乘以5天),洪本成在案發後矢口否認犯行,宣稱是服務選民,但彰化地院審理時,他改口坦承犯行。

彰化地院認為,洪本成公私不分、有悖職守,影響社會大眾觀感,有損公務員形象,本不宜輕縱,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獲得的不法利益並不高,依刑法第134條與第342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徒刑1年2月,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0萬元。

洪本成只要繳錢就不用坐牢,但他卻認為量刑太重而上訴二審,請求從輕量刑,不過,台中高分院見解與彰化地院一審相同,認為一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還能再上訴。

洪本成將公務車交由兒子使用,被人檢舉而爆發。(記者張瑞楨翻攝自網路)

洪本成將公務車交由兒子使用,被人檢舉而爆發。(記者張瑞楨翻攝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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