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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癡情玫瑰花2.0」挨告侵權 唱片公司兩度獲不起訴

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合作發行《癡情玫瑰花2.0》。(記者黃捷翻攝)

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合作發行《癡情玫瑰花2.0》。(記者黃捷翻攝)

2018/06/05 21:39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東聲音樂工作室改編夯曲「癡情玫瑰花」,發行「R-賀LA!」專輯,原曲作者「Under Lover」團員楊琳(本名賴以琳)認為著作權受侵害提告,士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楊提起再議,案經高檢署發回,士檢仍維持不起訴處分。

網路走紅的「Under Lover」樂團,與玖壹壹合作「癡情玫瑰花」歌曲爆紅,東聲2016年3月間改編成「癡情玫瑰花2.0」,由鮮肉男團「大賀兄弟」翻唱,發行「R-賀LA!」專輯。

楊琳提告指出,他2015年間與東聲簽下合約書,約定他與團員胡睿兒(本名胡睿楷)可分得4成演藝報酬,且音樂著作僅能由他們兩人翻唱,東聲擅自改編「癡情玫瑰花」,還讓「大賀兄弟」翻唱,侵害他的著作權。

東聲負責人徐嘉良否認犯行,辯稱「癡情玫瑰花」之前從未發行,公司與「Under Lover」簽約後就享有該歌曲著作權,且「癡情玫瑰花2.0」已重新填詞,並未涉及改作。

士檢調查發現,雙方當初所簽合約,約定範圍、是否包含翻唱著作等細節尚無共識,目前仍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打官司,徐主張公司依約合法使用歌曲,主觀上並無侵害著作權的犯意,且楊琳未舉證歌曲如何被改編,處分不起訴。

楊琳不服提起再議,補充指出「癡情玫瑰花2.0」把原曲開頭、結尾降KEY,副歌更換新的樂器,高檢署認為到底有無涉及改作,應送相關單位鑑定,全案發回續查。

但士檢仍然認為,徐始終自認公司擁有歌曲的使用權,一切都是依照合約行事,主觀上就是沒有侵權犯意,無論改作與否,都不足以認定違反著作權法,因此沒有鑑定必要,再次處分不起訴。

「Under Lover」團員楊琳(右)怒告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發行《癡情玫瑰花2.0》侵權。(記者黃捷翻攝)

「Under Lover」團員楊琳(右)怒告東聲公司找大賀兄弟發行《癡情玫瑰花2.0》侵權。(記者黃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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