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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貓籠抓到隔壁寵物貓 鄰居反目互告

捕抓隔壁住戶寵物貓引起鄰居反目互告,桃園地檢署予3位被告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捕抓隔壁住戶寵物貓引起鄰居反目互告,桃園地檢署予3位被告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2018/06/15 11:07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蘆竹區一處社區的住戶王姓男子在住家庭院設置捕貓籠,捕抓到鄰居莊姓女子的寵物貓,莊女進入王家庭院要討回寵物貓,王男女兒與施姓鄰居出面阻擋,鬧到警方前來處置。事後雙方互告侵入住居、妨害自由與違反動物保護法,桃檢認定罪嫌不足,全都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王男考量到社區野貓多,在住家庭院放置捕貓籠,2017年10月30日上午莊女飼養的寵物貓捕抓,莊女發現後,欲進入王家庭院要討回寵物貓。

王男的女兒不願歸還寵物貓,莊女因此情緒失控、大吼大叫,王男女兒就與施姓鄰居聯手將捕貓籠提回王家,警方獲報趕來處理後,王男女兒與施姓鄰居才將寵物貓歸還給莊女。

但鄰居已因此事反目,王男因莊女進入王家庭院,提出莊女涉嫌觸犯侵入住居罪嫌的告訴,莊女指控,王男女兒與施姓鄰居不還貓給她,還刻意在過程中,讓寵物貓在捕貓籠內碰撞受傷,已涉妨害自由與違反動物保護法。

檢方調查後已予所有被告不起訴處分,檢方說,莊女是為了要求釋放寵物貓,才進入王家庭院,不違反公序良俗,與刑法侵入住居罪嫌構成要件不符;至於寵物貓受傷,王男女兒與施姓鄰居並非故意傷害寵物貓,也未曾對莊女是以強暴或脅迫手段,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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