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少女7次 第1次無罪
2018/07/13 10:58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男子經友人介紹認識未成年少女,兩人至去年10月陸續發生7 次性關係,之後東窗事發遭小如父母發現,怒告性侵,法院採信男子第一次帶小如回家時,並不知道她實際年紀,判他「第1次」無罪,其他6次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6月徒刑。
家住台南市的阿斌(化名)去年4 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剛滿14歲的少女小如(化名),並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小如當月底被帶回阿斌家,兩人按捺不住情慾即發生第1次關係。
這對陷入熱戀的情侶,陸續分別在阿斌台南市家中、小如高雄市家裡,以及小如姐姐位於高市三民區的租屋處,至去年10月發生7次性關係,之後,東窗事發遭小如父母發現,怒告阿斌性侵未成年少女。
橋頭地院審理,被告向法官指稱兩人均為合意性交,且第一次帶小如回家時,並不知道她才14歲,被告母親於警詢時亦說:「看過她到家裡來2至3次,有問過她幾歲,答稱17歲」,法官因而採信被告第1次性交時,不知道女子之實際年齡。
法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