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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人頭戶大逆轉 證據不足判無罪

賴姓少女認為無辜成了詐騙集團人頭戶,嘉義地院再審後判她無罪。(記者丁偉杰翻攝)

賴姓少女認為無辜成了詐騙集團人頭戶,嘉義地院再審後判她無罪。(記者丁偉杰翻攝)

2018/07/30 21:29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一名20歲賴姓少女於2年前把銀行、郵局帳戶金融卡連同帳戶密碼抄寫紙條後,置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後來成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賴女被檢方依詐欺罪起訴,賴女主張因遺失或遭竊,才成了詐騙集團人頭戶,不服嘉義地院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上訴後,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顯示賴女交付帳戶給他人使用,賴女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判決賴女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不過,賴女同時遺失銀行、郵局帳戶金融卡,檢方曾提出質疑,賴女為掩飾案情而報警以隱匿犯行。賴女供稱發現金融卡相關物品不見後,曾報警,但員警表示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不予受理,須待法院判決。

法官審酌後認為,賴女可能因社會歷練不足,而疏於個人財物保管,併同金融卡及帳戶密碼置放同一處,固屬不智,但並非不可能;依檢方提出的資料中,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賴女有因其他原因交付帳戶給他人使用的跡象,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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