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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到社區交誼廳長住 男偷接緊急用電被訴

北檢依竊盜罪起訴林男。(記者謝君臨攝)

北檢依竊盜罪起訴林男。(記者謝君臨攝)

2018/10/11 11:5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居住於新北市新店某社區大樓的林姓住戶,因住家被斷水、斷電,竟搬到交誼廳「長住」,還把電鍋等電器搬去使用,甚至接用緊急用電,管委會屢勸不聽,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庭訊時,林辯稱有繳管理費,但檢方認為林已逾越合理使用公共用電範圍,且竊盜罪屬「即成犯」,行為一作成就構成犯罪,將他起訴。

檢警調查,40多歲林姓男子因積欠水、電費,住家被斷水、斷電,他竟突發奇想,跑到社區大樓一樓的交誼廳「長住」,還將家中的電器用品攜往使用,甚至將雜物堆滿樓梯間,造成其他住戶嚴重困擾;管委會曾勸導林儘速搬離,但他卻以「有繳管理費」為由,拒絕搬走。

去年10月間,管委會要求林繳交管理費未果,開會後決定展開蒐證,拍攝他使用公共用電的紀錄,直到今年2月,林終於搬回家睡,不料,他竟然從家中拉出延長線,接用公共空間的消防系統緊急用電,管委會忍無可忍,報警提告。

檢警偵辦期間,林供稱「就是很窮」才會住在交誼廳,且他有繳管理費,不能說他偷用社區公共用電,但檢方認為,雖然林男都有繳管理費,且管理費有一部分確實是用來支付公共用電,但林所為已逾越每位住戶的合理使用範圍。

此外,檢方表示,竊盜罪屬「即成犯」,不具有持續性,只要犯罪行為作成,犯罪行為就已完畢;由於管委會蒐證有兩部分,一是林過年前使用交誼廳的公共用電,二是林過年後偷接消防系統緊急用電,因此認定成立兩罪,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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