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尬車害3命不算殺人罪? 檢察官有不同看法

尬車害3命不算殺人罪?檢察官有不同看法。圖為謝亞軒遲遲等不到親友拿錢交保,被裁定收押。(資料照)

尬車害3命不算殺人罪?檢察官有不同看法。圖為謝亞軒遲遲等不到親友拿錢交保,被裁定收押。(資料照)

2018/10/15 11: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1歲男子謝亞軒日前和友人黃佑呈無照競速,撞死3名無辜路人,被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聲請羈押,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兩人所犯的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裁定一羈押一交保,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齡梓持不同看法,認為市區高速尬車致人於死,確實可能涉及「不確定故意殺人」。

王齡梓表示,「刑法」上的故意有兩種,一種是「明知故犯」,行為人認識或明確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種結果發生,並進而決意行之,學說上稱為「直接故意」;另一種故意的型態,則是行為人雖然知道或預見,其行為會招致構成要件的實現,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學說上稱為「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王齡梓指出,謝、黃二男以時速100公里在傍晚市區競速,可以想見可能會因此造成交通往來不便並致其他人傷亡,不排除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除非2人自認駕駛技術高超、車輛性能無虞,絕無可能發生車禍,因此堅決開車競速,才會屬於過失範圍,否則還是有不確定的故意。

王齡梓解釋,如同酒駕可以預見可能會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及自身危險,最後的確造成傷亡結果,現今也被認為是「不確定故意殺人」,相信沒有一個酒駕的人敢拍胸脯擔保絕不會發生車禍,同理,縱使是F1賽車選手,也不敢保證若在市區高速開車競速,絕不會發生事故造成傷亡,因此,此案中檢察官以殺人罪聲請羈押,確實有其論理依據,也符合大眾對此類案件處理的期待。

王齡梓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許多案件的發生往往就在於不在意的輕忽態度及「沒想那麼多」,卻可能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劇痛,大家行事時能多想想,不要「沁菜」,以免懊悔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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