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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報告指侵害王炳忠權益 北檢:涉國安有急迫性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左)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資料照)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左)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資料照)

2018/12/16 13:1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新黨青年軍王炳忠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提案,認為檢方「他」字案偵查,卻同時開出傳票、拘票和搜索票,有程序正義問題,糾正法務部,台北地檢署今指出,此案並無所謂的假借「證人」身分傳喚「被告」情形,乃牽涉國安的重大法益,為避免相互勾串,具急迫性才依法開立證人拘票,未違反刑事訴訟法「傳喚前置」原則,監察院調查報告乃有所誤會。

台北地檢署針對監察院就王炳忠案的調查報告,指出本案執行周泓旭涉違反國安法案而於去年12月搜索時,所偵辦的被告是中生周泓旭,台北地院所核發對王炳忠等人的搜索票,其身分係受搜索的第三人,並非犯罪嫌疑人,當天也諭知其證人相關權利,並以證人身分請回,林核發證人旅費,並無假借「證人」身分傳喚「被告」情形。

北檢指出,搜索完畢後,檢調發現王炳忠等人涉有違反國安法的犯罪事實,檢方才另案偵辦,此時,王炳忠等人的身分才列為被告。

針對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北檢違反「傳喚前置」原則,北檢表示,承辦檢察官是因本案確實有急迫性,才依法開立證人拘票,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傳喚前置原則。

北檢指出,承辦檢察官執行搜索前,認為此案犯罪事實牽涉國家安全重大法益,為避免證人間相互勾串,本案有同時對王炳忠等各相關證人隔離訊問必要性與急迫性,才在部份證人傳喚不場情況下,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78條第1項規定,開立拘票拘提證人,其程序未違反傳喚前置原則,因此,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北檢偵辦此案「違反傳喚前置原則,形同逮捕被告的之手段」,實有誤會。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同法條第4項規定「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此外,刑訴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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