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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酒駕=故意殺人 黃國昌:法官沒重判有意義?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2日凌晨酒駕逆向,在大里國光路2段連撞8車,造成2名騎士慘死,現場一片混亂。(記者陳建志翻攝)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2日凌晨酒駕逆向,在大里國光路2段連撞8車,造成2名騎士慘死,現場一片混亂。(記者陳建志翻攝)

2019/02/03 15:2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中市2日凌晨發生酒駕累犯撞死2名機車騎士的事故,針對近日酒駕致死車禍頻傳,法務部在凌晨宣示,未來針對酒駕致人死亡的罰則,將研擬朝向照「故意殺人」的可行性修法。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卻認為,依過往判決來看,即使修法提高刑責,法官判決並沒有明顯加重,「這樣修正有意義嗎?」

黃國昌在臉書表示,討論如何加重酒駕致死罰則、強化酒駕防制前,應先回顧關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與實際判決刑度。在2011年之前,關於酒駕致死,並未單獨立法,主要是依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處罰,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修正刑法185條之3,針對「酒駕致死」特別設置獨立刑罰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再次修正,將罰責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國昌指出,但在實務判決中,近年來多數法院判決是在4年6個月上下,而這個刑度,一定會讓人質疑,「2013年提高刑度的修正有意義嗎?」因為即使是依2011年版本所定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判刑4年6個月,也僅在中間;換句話說,就算2013年沒修、法院本也可以這樣判。且即使在2013年修正加重後,也從未出現法院判10年有期徒刑的個案。

黃國昌提到,在特定個案上,檢察官曾以「酒駕撞死人」具有殺人的「未必故意」為由,直接依「殺人罪」起訴,但法院在個案中,幾乎均無法認定酒駕者有「殺人故意」。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2日凌晨酒駕開休旅車逆向肇事,造成2名騎士慘死,2人機車幾乎被撞成廢鐵。(記者陳建志翻攝)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2日凌晨酒駕開休旅車逆向肇事,造成2名騎士慘死,2人機車幾乎被撞成廢鐵。(記者陳建志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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