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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將肇事處拘役5天定讞 創司法最低紀錄

高市李姓運將開車與王姓老翁駕駛小貨車擦撞,導致王翁手指受輕傷,被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從輕判處拘役5天,檢方認為李否認犯行又未和解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他為重度殘障等理由,判決上訴駁回並定讞,創下車禍肇事量刑最低紀錄。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高市李姓運將開車與王姓老翁駕駛小貨車擦撞,導致王翁手指受輕傷,被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從輕判處拘役5天,檢方認為李否認犯行又未和解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他為重度殘障等理由,判決上訴駁回並定讞,創下車禍肇事量刑最低紀錄。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9/02/05 12:3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運將開車與王姓老翁駕駛小貨車擦撞,導致王翁手指受輕傷,被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從輕判處拘役5天,檢方認為李否認犯行又未和解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他為重度殘障等理由,判決上訴駁回並定讞,創下車禍肇事量刑最低紀錄。

判決書指出,105年10月8日上午10點,領有執照的51歲李姓司機,駕駛計程車沿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廠西路無號誌交岔口時,疏於注意設有「慢」字標誌,未依指示減速慢行,反而逕自直行。

此時,王姓老翁駕駛車自小客貨車,自廠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欲左轉宏平路,未依路口「停」字標誌停車再開,而逕行左轉,兩車發生擦撞,導致王翁左手中指挫傷,李並留在現場接受警方調查。

李姓被告辯稱沒有違規,是王開門撞他,案發後王並跟警察說沒有受傷,否認犯行。

高雄地院調查,據交通單位鑑定報告,倆造均有過失,李並符合自首要件,但因王翁有受傷,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為5千元。

李的辯護律師則以李姓司機自首,建議法官從輕發落,判決免刑。

檢方則指出,李犯後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又未表達和解誠意,迄今仍未能與王達成和解,未賠償分文,也未獲得對方原諒,足見犯後態度不佳,認為判刑太輕,提起上訴。

2審合議庭囑託私立慈惠醫院鑑定,認為被告於案發時並無行為能力喪失或明顯減弱情形,認定有罪,但審酌其自首,又罹患聽力障礙及思覺失調疾病的特殊身心狀況,因此維持原判決。

法官並說,考量被告身為職業駕駛人,因疏忽肇事,卻始終堅持沒有過失,並未因本案偵審程序獲得相當教訓,難保日後不會再犯,所以不宜諭知免刑。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量刑會參酌涉案情節、造成傷害程度、身心狀況、社會地位等情形,縱使判處拘役,至少會10天,如李案僅處5日,恐歷來僅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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