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發生車禍反怪自來水公司施工標示不明 男子上訴求償被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施工單位並無疏失,駁回楊男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施工單位並無疏失,駁回楊男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2019/02/17 13:5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2015年10月20日晚間行經台二線92.5公里處,往宜蘭方向時,為閃避同向靜止車輛,逆向行駛挨撞受傷。楊男認為是因為自來水公司在該處施工,事,未依規定放置警示物品,才害自己受傷,向水公司及施工單位求償,一審敗訴後,又再提上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施工單位並無疏失,駁回楊男上訴。

楊男向法官表示,該路段為彎道地形,前方道路正在施工,但施工單位卻只有草率放幾支交通錐,沒有任何警示,且道路因施工回堵時,也沒有安排交通人員指揮交通,導致自己一過彎就看到靜止的大客車,為了閃避該車只好逆向行駛,才會發生車禍,要求施工的自來水公司及承包工程的公司,要負起賠償責任;修車費10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

自來水公司則向法官指出,施工期間是由承包商負責該路段交通安全管制措施作業,人員也依施工說明書落實督導,不應該由公司負責賠償責任。

而承包商在審理時也向法官指稱,有依相關法令提出交通維持計畫書,且經相關單位審查核准,也均有依照交通安全法規規定及該交通維持計畫書設計、安排,爭議路段則有依規定設置告示牌、警告燈號、交通錐、爆閃紅藍色警示燈號、電動旗手及交通指揮人員,已符合相關交通法令及工程契約要求;楊男會發生車禍事故,是因車速太快,才會導致,與施工單位無關,請法官駁回上訴。

法官調閱楊男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發現,沿途都有施工單位放置的告示牌及交通錐,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認定施工單位並無疏失,駁回楊男上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