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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24刀殺婦人二審判無期 還害老闆須連帶賠462萬

水電工黃元鴻24刀殺害73歲婦人盜走6萬元,高院今判他無期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水電工黃元鴻24刀殺害73歲婦人盜走6萬元,高院今判他無期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2019/02/19 12:1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水電工黃元鴻前年到73歲莊姓獨居富婆住處討論裝修事宜,竟起貪念,24刀殺害莊婦並盜走財物,高等法院今以強盜殺人罪仍判他無期徒刑。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黃是利用裝修水電職務上機會殺人劫財,符合民法188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範圍規定,判黃要和水電行林姓雇主,連帶賠償莊婦兒女共462萬1220元。全案已上訴。

高院今判黃元鴻無期徒刑,將他還押時,媒體詢問黃「是否要向雇主道歉」、「害雇主要連帶賠償,有什麼話要說」等問題時,均低頭不語。

此案判水電行雇主須連帶賠償,恰好與八里雙屍命案中,媽媽嘴咖啡店的老闆曾因店長謝依涵殺害陳進福夫婦被判須連帶賠償結果相同,而被稱為「史上最衰的老闆」,不過,經上訴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已判媽媽嘴咖啡店的老闆不必連帶賠償,只有謝依涵須賠償被害家屬。

黃元鴻殺害莊婦後,一審依強盜殺人罪判黃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莊婦兒女即向台北地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向黃和水電行林姓雇主連帶求償562萬多元。

北院審理時,林姓雇主喊冤認為不該負起雇用人的責任,不必連帶賠償,黃則沒有意見,但認為求償金額太高。

北院認為,黃元鴻是利用到莊婦家安裝電源插座機會殺人,與他執行水電技工的職務有時間、處所密切關連,是民法188條第1項所稱的執行職務範圍內,此外,林對黃的行為,無法證明已盡監督義務,因此判林須和黃負連帶賠償責任,判2人連帶賠償莊婦兒女精神慰撫金、殯葬費共46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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