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車禍2死1重傷6萬交保 檢方不服提抗告
2019/02/20 14:4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沙鹿區發生的2死1重傷重大傷亡案,涉嫌酒駕的蕭駿賢,檢察官發現蕭事後還找陳男頂替(諭令限制住居),也就是酒駕致死又肇事逃逸、還教唆頂替,認為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則認為無羈押必要,改以6萬元交保,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
據了解,今年2月13日(三)凌晨5時許,蕭男酒後(當天上午9時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1毫克),當時找陳男企圖頂替,但被警方識破,才再上午9時又找到蕭男並對他酒測,而該車禍後16日、18日陸續兩男死亡,而另一被害人則成癱瘓重傷,警方案發時函送法辦,而發生被害人死亡後,由檢方傳喚蕭某到案。
檢察官相驗死者後,認被告蕭駿賢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酒駕致人於死罪嫌、同條第2項後段之酒駕致人重傷、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予以羈押之必要,諭令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但法院審酌後認無羈押之必要,駁回羈押聲請,改諭知6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檢察官審酌法院裁定理由後,認該裁定不當,今向法院提出抗告。
法官表示,經訊問後,被告坦承不諱,法官認為被告於員警向其調查時,即坦承其為實際駕駛人,不存在串證之虞,且被告有固定住所及工作,亦無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表示願盡速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洽談和解及保險理賠事宜,法官考量被告之經濟狀況及和解意願,爰裁定以交保及限制住居代替羈押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