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禍已允諾賠償 男卻被通緝還羈押4天
2019/03/18 23:2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吳姓男子因車禍涉及過失傷害案件,由桃園地院審理中,並與對方調解賠償50萬元,今年1月3日他因工作未到庭,委由律師出庭並請假,卻在2月14日被發布通緝,到案後還被羈押看守所4天,吳男質疑,他的案子非重罪且也沒有無故不到庭,全案在付清賠償金後就可撤告,完全不符羈押要件,法官似有違法羈押之實。
對此,桃園地院表示,全案仍在審理中且屬個別案件,當事人若對通緝、羈押等理由有所疑慮,可具狀向承辦股別法官提出。
吳男說,他涉及的只是一般車禍案件,並與對方調解賠償50萬元,保險公司負責12萬、他自付38萬元,今年1月3日他因工作關係未到庭,委由律師請假並具狀懇請法院,能將庭期延後到2月中旬後,也讓他能有多一點的時間籌措賠償金,豈料,2月14日他卻被法院發布通緝,2月16日經派出所通知到案後,被移送法院歸案時,值日法官裁定他羈押4天,還不准他通知律師、家人。
吳男說,他沒有無故不到庭,也與對方協調賠償,在付清賠償金後就可撤告,不解為何法官對他發布通緝,到案後還被裁准羈押,根本不符無故不到庭、涉犯重罪或有逃亡之虞等羈押理由,他已委由律師向司法院提出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