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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勤餘酒駕或拒測 警署加重懲處記大過

警方執行酒測勤務。(記者邱俊福翻攝)

警方執行酒測勤務。(記者邱俊福翻攝)

2019/03/19 17:26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警政署鑒於近日仍發生數起員警酒駕案件,警政署長陳家欽深表痛心與遺憾外,為杜絕員警酒駕再發生,已責令重新檢討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爾後不分勤務中或勤餘、酒駕或拒測,一概均修正為記大過處分,且即日起警察人員酒後駕車再犯者,將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所定「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的規定,核予免職處分。

同時,警政署為課予各級主官管責任,將以分局(大隊、隊)為單位,如在第1件員警酒駕案件發生後3個月內,再發生第2件員警酒駕案件(不含自檢、已經列冊員警),其單位主官(管),如分局長、大隊長等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內勤單位主管也比照辦理。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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