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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快回家吃止痛藥!」癌男飆時速166挨罰 上訴結果是…

吳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1號,在最高限速100公里的苗栗路段,時速166公里被國道警方依嚴重超速,開單取締,被罰8千元。(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吳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1號,在最高限速100公里的苗栗路段,時速166公里被國道警方依嚴重超速,開單取締,被罰8千元。(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2019/03/19 21:0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吳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1號,在最高限速100公里的苗栗路段,開到時速166公里,被國道警方依嚴重超速,開單取締,罰8000元。吳男提出違規當天他的就醫證明,表示因罹癌,麻醉過後身體不適,想快回家吃止痛藥,提行政訴訟試圖博取法官同情;但法官調查認為吳男沒有超速的理由,予以駁回,維持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家住苗栗縣公館鄉的吳男,去年10月4日上午11點22分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35.8公里處,以時速166公里車速行駛,遠遠超過最高速限100公里,被國道二隊造橋分隊員警依嚴重超速,開單取締。吳男被苗栗監理站裁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吳男收到罰單不服,提行政訴訟,提出就醫證明,主張他因罹癌,當天去醫院看診,因麻醉過後身體不適,也因快到家,所以一時加速,想趕快回家吃止痛藥,因超速遭罰8000元,懇請從輕量刑,並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指出,行政罰法第13條前段雖有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但法官調查,吳男確實罹癌,且當天確實到台中看病,但吳男超速違規被取締時,並非趕赴醫院緊急就診,實難任有何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情狀。

法官認為,又吳男若術後而感身體不適,得找尋他人代為駕駛或載送返家、或暫停路肩、前往服務區尋求協助,實難認定吳男有嚴重超速行駛的必要。且法官調查,監理站裁罰、警方取締於法並無不合,吳男主張洵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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